首页 > 债市 > 正文

沪深交易所公告债券ETF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

新华财经|2025年03月21日
分享至:
微信微信
微博微博
阅读量: 76705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投资者申报债券ETF作为质押券的,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份或者其整数倍。

新华财经北京3月21日电 沪深交易所21日相继发布通知,开展债券ETF通用质押式回购。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投资者申报债券ETF作为质押券的,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份或者其整数倍。

以下为深交所原文:

关于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5〕23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促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债券ETF)市场发展,更好满足投资者投资交易需求,现就债券ETF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所上市并符合要求的债券ETF可以作为质押券在本所开展回购交易。可以开展回购交易的债券ETF的品种、准入标准以及标准券折算率,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通过交易系统或者官方网站转发中国结算公布的可以开展回购交易的债券ETF以及标准券折算率。

二、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投资者当日申购且当日可以卖出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其他债券ETF份额,份额交收成功后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

质押库内的债券ETF份额不得卖出或者赎回;投资者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卖出或者赎回。

三、投资者申报债券ETF作为质押券的,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份或者其整数倍。

四、债券ETF开展回购交易的其他事宜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有关规定。

五、各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回购风险控制机制,加强自身以及客户回购交易风险防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部分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1007号)同时废止。

 

编辑:王菁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新华财经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分享至:
微信微信
微博微博
传播矩阵
Scan me!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支付成功!
支付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