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按期披露定期财务信息 湘科控股等四家发行人被交易商协会予以自律处分
交易商协会22日公告称,湘科控股、梧州东泰、贵州水投、羊安新城等4家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能按期披露定期财务信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4家发行人分别予以自律处分措施。
新华财经北京8月22日电 交易商协会22日公告称,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湘科控股”)、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梧州东泰”)、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贵州水投”)、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羊安新城”)等4家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能按期披露定期财务信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4家发行人分别予以以下自律处分措施:
一、湘科控股未能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公司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金银国予以通报批评。
二、梧州东泰未能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对公司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罗兆昌予以通报批评。
三、贵州水投未能按期披露2022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公司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叶江玫予以诫勉谈话。
四、羊安新城未能按期披露2022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公司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常文第予以诫勉谈话。
编辑:史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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