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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存续期内债券发行人应于4月30日前披露定期财务信息

新华财经|2022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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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4月30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定期财务信息;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新华财经北京3月31日电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官网31日发布通知,为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和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截至2022年4月30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定期财务信息;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通知称,企业及增进机构披露年度报告的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碳中和债)、社会责任债券、乡村振兴票据等特殊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发行文件约定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碳中和债发行人还应披露环境效益情况以及按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的比例折算后的环境效益情况等相关内容。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挂钩目标的绩效结果等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评估验证机构的,第三方机构最晚应于4月30日前出具独立的验证报告,且应与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专项报告同步披露。

截至2022年4月30日处于存续期的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载体应按规定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距离2021年12月31日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不足两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还应参照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通知要求,企业及增进机构应合理安排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相关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做好定期财务信息披露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企业应避免因文件挂网时间集中、提交定期报告的时间过晚等操作性问题导致未按期披露。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企业及增进机构,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如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披露的,还需在说明文件中说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披露的原因。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提示做好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


编辑:史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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