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正文

两部门: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新华社|2025年03月27日
分享至:
微信微信
微博微博
阅读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通知称,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新华财经北京3月27日电(记者申铖)记者27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通知称,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编辑:尹杨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新华财经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分享至:
微信微信
微博微博
传播矩阵
Scan me!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支付成功!
支付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