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督促保荐机构提高IPO保荐项目质量 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扣分
沪深交易所指出,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市场影响恶劣,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超过50%的,该公司当年上市公司质量部分得分扣5分。
新华财经北京3月21日电 为完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督促保荐机构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质量,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沪深交易所对《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进行了联合修订,于2025年3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共6章30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增设“业绩下滑调整”指标。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市场影响恶劣,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本次修订在“成长能力”指标中增设“业绩下滑调整”子指标。该子指标为扣分指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超过50%的,该公司当年上市公司质量部分得分扣5分。
调整部分指标赋值方式。第一,“现金分红比例”指标原按分红比例10%以上、0-10%以及0三档赋值,本次修订调整为按分红比例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的排名赋值,提高指标得分区分度。第二,市值类指标(包括“总市值”“市净率”“年化回报率”)原根据公司年初第一个交易日或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股价进行计算。为减少股价短期波动影响,调整为根据公司年初或年末20个交易日股价收盘均价计算。
优化评价结果为A类的条件。鉴于评价年度保荐上市的公司数量较少不足以客观衡量保荐机构整体执业情况,增加“评价结果为A类的保荐机构,原则上评价年度纳入上市公司质量评价范围的保荐上市项目数量不低于3家”的规定。
完善评价结果运用。为落实《意见》关于建立中介机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等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删除“保荐机构连续3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
编辑:胡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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