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期协表示,本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贸易类业务(不包括含权贸易),已备案仓单服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资金类业务;已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
新华财经北京11月15日电 中国期货业(下称“中期协”)15日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精神,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作部署,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对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的规范管理,中期协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制定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有序衔接,中期协表示,本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贸易类业务(不包括含权贸易),已备案仓单服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资金类业务。
本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同一期货公司设立两家风险管理公司分别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贸易类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
本规则第四章至第六章,自实施之日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自主整改,过渡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协会将依规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
关于发布实施《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编辑:吴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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