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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继续深入研究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问题 统一司法尺度

中国证券报|2024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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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行业风险和乱象不断暴露,审判工作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新华财经北京9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9月21日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上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必须尊重规律,遵守规则,敬畏法治。

周伦军表示,针对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投资者适当性、对赌回购、明股实债、结构化信托、营业信托管理人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此后,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文件中就对赌回购的义务主体、合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行业风险和乱象不断暴露,审判工作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从2022年起,最高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支持下,就私募投资基金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就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如私募基金的产品推介、合同签订、资金募集、是否备案、基金成立后的对外投资、投后管理、持续信息披露、清算退出、投资损失的确定依据等;以及基金成立与基金合同内容的确定、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欺诈销售的撤销权、明基实债的约定效力、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责任范围、基金合同被撤销、被确认无效、被解除的责任方式、基金清算、基金剩余利益归属等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

“下一步,最高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继续深入研究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司法尺度。 ”周伦军表示。

 

编辑: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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