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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全面修订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

中国基金报|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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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机构监管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提出,提升合规风控前置评价底线比例,调整了A类、B类、C类管理人的比例,明确A类管理人可优先参与创新产品(业务)试点、C类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参与等。

最新一期机构监管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显示,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提出,修订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督促树牢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健全行业机构分类监管体系,突出“扶优限劣”。

为贯彻落实前述要求,更加突出强化分类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和导向性,引导行业机构更好发挥“五大功能”,监管层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同步开展了2023年度分类评价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分类评价更加突出合规风控、功能发挥和投资者获得感,避免单纯以业务规模“论资排辈”。通报提出,提升合规风控前置评价底线比例,调整了A类、B类、C类管理人的比例,明确A类管理人可优先参与创新产品(业务)试点、C类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参与等。

三维度优化

此次监管通报提出,优化分类评价制度,引导功能更好发挥。

从总体框架上看,本次分类评价更加突出合规风控、功能发挥和投资者获得感,避免单纯以业务规模“论资排辈”。总体原则有三:

一是突出“合规风控为先”制度本位。继续将合规风控评分作为A类管理人的前置评价程序,将合规风控前置评价底线比例由10%提高到20%;将A类、B类、C类管理人的比例例由50%、40%、10%调整为30%、50%、20%,使评价结果结构分布更加合理,更好反映行业机构合规风控总体状况。

二是强化“更好发挥功能”监管导向。聚焦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提高专业能力、提升服务中长期资金能力、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助力推进高水平开放“五大功能”,对照完善服务投资者各项评价指标,引导管理人践行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注重改善投资者体验。

三是新增“重点专项工作”落实情况。根据评价期内重点工作部署,增加相应专项评价指标,对管理人落实监管重点、工作情况加大正面激励和负面约束。

主要评价指标

具体来看,主要评价指标有三:第一,合规风控指标。合规指标主要包括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刑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被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等情况。风控指标主要评价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二,服务投资者指标。大幅提升权益类基金规模加分权重,优化各类型产品中长期收益率加分指标;增加逆周期布局指标,对高位发行规模较大、投资者体验差的管理人予以扣分,反之加分。突出服务养老、科技及绿色等重点领域情况。

第三,专项工作评价指标。对注重把握长期大势、积极发挥稳定市场作用的管理人予以加分;对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薪酬管理不符合政策导向的管理人予以扣分;对加大投资者触达面、积极宣传资本市场政策法规的管理人予以加分;对政商“旋转门”执业管理内控机制不到位的管理人予以扣分。

A类公司可优先参与创新产品(业务)试点 C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参与

通报中还提及评价结果应用,分类评价结果可作为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行政许可、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

A类管理人可优先参与创新产品(业务)试点;C类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并相应加大对其检查监测力度,审慎对待其申请设立子公司或新增业务资格。

此外,通报还表示,分类评价制度是传导行业发展价值取向、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引导行业机构践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下一步,监管层将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要求,不断优化分类评价指标,强化分类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各管理人应对照分类评价整体框架和指标,持续深化公司治理和文化建设,夯实合规风控根基,进一步强化功能发挥,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努力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加快建设一流投资机构。

 

编辑:吴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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