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正文

【财经分析】保险产品推陈出新 司法案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新华财经|2024年07月08日
阅读量:

在第12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之际,北京金融法院8日举行“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对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以来涉及互联网投保、格式条款、投保理赔“宽进严出”现象和投保误导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和社会影响的保险纠纷案件进行通报,助力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新华财经北京7月8日电(记者沈寅飞)再保险中保险分出人需诚信理赔,否则保险分入人可相应降低跟随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误导性宣传,可能承担因虚假宣传导致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用途负有进一步核实的核保义务,不能以车辆用途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

面对多种功能的保险产品推陈出新,保险业呈现出何种发展趋势,如何进一步推动保险机构合规经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第12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之际,北京金融法院8日举行“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对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以来涉及互联网投保、格式条款、投保理赔“宽进严出”现象和投保误导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和社会影响的保险纠纷案件进行通报,助力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组合投保、中介代保等交易实践和交易范式变化不断

在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经典案例中,某品牌电子(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北京分公司签订《S系列手机屏碎保障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就“某品牌S8系列手机屏碎保障服务”进行投保。后某保险北京分公司与某某保险沈阳分公司签订《共保协议》,约定双方以《共保协议》为基础,共同承担该业务的保险责任,双方共保比例各为保险金额的50%。由此双方在实际赔偿中发生了纠纷。

北京金融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某保险北京分公司实际向某品牌公司支付S系列手机保险赔款80682095.08元,而非某某保险沈阳分公司所主张实收保费的90%。本案赔偿款分摊方式及比例应当结合再保险赔款摊回的“共命运”原则确定。某保险北京分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且在厘定损失方面存在过失。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某某保险沈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保险北京分公司支付2773648.96元,驳回某保险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类似于上述案件,据介绍,北京金融法院建院三年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400余件,标的总额达20余亿元。大部分案件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车辆损失、意外伤害、责任保障等相关保险产品引发的纠纷。此外,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责任后向第三者代位求偿引发的纠纷,以及保险机构与保险代理人因保代业务引发的纠纷,也占有一定比例。

“保险行业不断创新发展,具有投资理财、生存保障、健康医疗、意外伤害赔偿、责任赔偿、普惠养老等多种功能的保险产品推陈出新,组合投保、中介代保等交易实践和交易范式变化不断。”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说。

现场参加本次发布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白塔寺药店咨询药师张海鸥说,金融是“国之大者”,北京金融法院建院三年来,办结了一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机构合规展业的优质案件,有助于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稳定,助力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相信金融法院未来能为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贡献更大的力量。

聚焦互联网新业态 司法案例引导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保险案件随着其市场占有量的比例上升,案件数量和内容也发生着变化。

如2021年4月,于某某作为投保人为魏某某在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网络投保平台投保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行的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录屏,投保须知以弹窗方式显示,告知投保人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不符合职业分类表1-3类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须知未显示出可查看的职业分类明细。随后,王某某驾驶的东风牌重型罐式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发送解除合同拒赔通知。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魏某某意外伤残保险金150000元;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意外伤害医疗费20000元;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9500元。办案法官解释,本案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未对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进行询问,投保人自然也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和途径。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涉案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介绍,当前保险业呈现出以下三种发展趋势:互联网保险市场占有量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线下投保的传统销售模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比例逐步减少;为快递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骑手等工作人员提供的新业态商业保险产品得到平台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人身保险纠纷矛盾化解难度较大,投保人一方与保险机构争议相对突出,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范围、如实告知义务、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等方面。

据介绍,相对传统保险业,互联网保险更加便捷,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与优势,但通过互联网来投保使格式条款和本就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更加难以识别和判断。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前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主动权和优势地位的一方,不能以形式化核保、简化核保、含糊核保等行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降低承保门槛,采取“宽进”态度订立保险合同,从而防止个别保险公司在未发生保险事故则单方赚取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再严格审查,以法之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庭长孙兆晖说,本次公布的案例聚焦互联网新业态、保险公司的核保义务、“宽进严出”现象、诚实守信原则、格式条款以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保险机构合规经营,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幸骊莎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新华财经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传播矩阵
支付成功!
支付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