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司法适用:规范、原则与限度”研讨会在京举办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司法适用:规范、原则与限度”研讨会在北京举行,1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适用与边界”“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救济与解除”与“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三个议题进行深入探讨,主持人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胡思博、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元培,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春晓。
失信制度应遵循比例原则 确保过惩相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宋朝武对失信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并非所有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院判决都叫失信,而是有钱不还、规避逃脱执行才是失信人,失信制度应遵循比例原则,不能将所有被执行人都笼统列入。既要及时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保护被执行人应得利益不被侵犯,在加大执行力度时,监督至关重要,问题根源在于制度,制度制定后关键是如何切实履行。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贞会表示,刑事诉讼领域提出的建立轻微犯罪封存制度与信用体系建设、失信联合惩戒及犯罪后果等问题一脉相通。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不仅是民事诉讼领域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在刑事诉讼领域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在失信联合惩戒中,比例原则具有重要的适用性。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三项子原则,要求在惩戒措施中平衡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我国的失信惩戒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在必要性原则的贯彻落实方面,以充分发挥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作用,促进法治环境的优化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副所长白冰认为,联合惩戒举措多元,涵盖资格、高消费及可能影响人身自由、财产权、人格尊严等权利。对于失信联合惩戒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以多学科视角解决,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对于列入联合失信措施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有边界地行使权利。
优化失信惩戒制度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惩戒作为构建信用体系的重要手段,其适用范围和主体不断扩大,从法院扩展到多部门联合惩戒,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纪格非建议通过程序保障,救济被惩戒主体权利。构建完善的信用修复制度,针对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强化惩戒,对无恶意或积极履行债务者恢复部分经济交往能力,以优化失信惩戒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任重表示,解决执行难需平衡惩戒措施与个人无力偿还的矛盾,从多部门法协同和多学科交叉研究中寻找更平衡的解决路径,以实现失信惩戒制度的优化。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看来,目前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日益扩大,涉及众多领域,失信人员数量较多,失信惩戒手段多元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做法需进行合理性考量,制度设计可以从对失信行为、程度分级分类的方向发展、细化。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响表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需要更精细化、导向化,做到就事论事、就人论人、就时论时,避免永久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跃敏指出,执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需在合法性、合理性、程序规范、救济完善等方面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以确保其稳健运行并有效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杨秀清认为,执行失信尤其是联合惩戒的范围已被拓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愈发普遍。在这种情形下,不应仅仅聚焦于如何针对执行难进行惩戒、开展联合惩戒,而应反思并着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不能为了攻坚执行难,就将执行失信惩戒范围扩大,这本质上是社会亟待解决的诚信问题。
“对民办非企业法人执行失信联合惩戒的边界这一问题,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合法性危机。”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杨绪峰看来,解决这一问题需满足一定条件和依据,包括执行措施应当有明确的实体判决作为依据,确保执行人员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失信行为认定要有事实基础,需有明确证据支撑且经法定程序认定;要有明确法律依据和保证程序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