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超
近日,围绕安邦保险的新闻频频出镜,而关于安邦保险等公司的产品销售模式的争议也在持续发酵。包括安邦人寿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的快速增长,使得业内开始关注高现金价值产品、“类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发展前景,而监管层在着力防范相关风险。
2014年末,有媒体报道称“安邦人寿保费暴增,银保渠道理财产品成利器”。据称,安邦人寿之所以能短时间内快速吸金,主要靠银保渠道销售部的高收益率理财产品,这已经成为投资驱动负债类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除了安邦,前海人寿、珠江人寿、华夏人寿、富德生命都是同样玩法。
保监会1月末公布的《2014年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显示,安邦人寿原保险保费收入达5288755.52万元,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达901626.22万元,安邦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513540.85万元。与前一年同期相比,数据已经翻倍增长。在部分大城市,安邦人寿的市场份额迅速增长。
而从公开数据看,快速增长的不只有安邦保险。一些保险公司依靠银保等渠道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特别是以短期分红型产品的“一年末现金价值高于所缴保费”为卖点,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可观保费。这一模式被业内视作“投资驱动负债”的业务模式。
根据相关条文定义,高现价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而上述部分保险公司所销售的产品的预期存续期限超过3年,严格来讲不应视作高现金价值产品,而应定性为“类高现金价值产品”。
业内人士对此类赚取保费的模式持保留意见,他们认为相关理财产品承诺的收益高,连带的成本增加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这样,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宏观投资环境和投资团队的业务水平,并非所有保险公司对此都可很好把控。
2014年2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不仅明确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50%;而且强调,保险公司应合理控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1月上旬,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提出产品属性要素主要考察产品本身被用于洗钱的可能性,保险机构应综合考察各子项的影响。保险产品特别是投资性理财产品,与投资的关联程度越高,越容易受到洗钱分子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