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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内幕交易案浮出水面 证监会严打市场违法违规

上海证券报2013年07月20日04:12分类:新华社报刊

■顾某买卖姚记扑克股票涉嫌内幕交易

■周某等人利用华昌达公司“高转送”进行内幕交易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昨日,证监会通报了顾某和周某、万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移送公安机关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秉承“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必将严肃查处,涉及内幕交易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责。

据介绍,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记扑克)总经理与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众)负责人以及与91Limited(以下简称91移动)负责人进行了合作事宜商谈及签署合作备忘录。2012年3月9日,姚记扑克复牌并发布公告,对外公布与北京联众、91移动的合作情况。

姚记扑克与上述公司的合作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姚记扑克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姚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主要进程,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经查,姚某的前夫顾某从2012年1月开始使用“王某某”证券账户大量交易“姚记扑克”股票,截至2012年2月29日停牌,累计买入21.3万股,买入金额共计367万余元。姚记扑克复牌后,“王某某”证券账户陆续卖出姚记扑克,并于同年3月27日清仓完毕,共获利39万余元。同期,顾某建议邱某买入姚记扑克,并向邱某转账200万元,该笔资金最终进入邱某控制的“张某”证券账户并买入姚记扑克。2012年2月20日至2月29日停牌前,邱某使用“张某”等11个证券账户大量买入姚记扑克,累计达233.9万股,买入金额4974万余元,获利173万余元,其中“张某”账户买入39.9万股,买入金额共计836万余元,获利66万余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顾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王某某”等证券账户交易“姚记扑克”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述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将顾某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已由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证监会也通报了另外一起内幕交易案。颜某作为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董事长、持股48.94%的第一大股东,参与并主导了公司2011年度业绩利润10送10派2元高送转分配方案及华昌达与上海永乾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决策全过程,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据介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某、万某与颜某多次联系,来往密切,从颜某处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周某利用本人及其丈夫李某的股票账户自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5月2日,亏损卖出账户上所有其他股票,共计变现377.2万元,从其他账户转入资金428.8万元,共计动用资金806万元买入华昌达股票,持有买入品种单一,明显违反交易习惯。万某利用本人证券账户自2012年3月19日起陆续大量买入华昌达股票,至2012年5月9日,买入金额累计为205余万元,且违反交易习惯、买入品种单一,其中145万元是万某在敏感期内从颜某处借来。特别是2012年3月19日上午,颜某先后与周某、万某通话后,周某当天买入130余万元华昌达股票,万某当天买入50余万元华昌达股票。周某于2012年7月11日、7月12日将本人及李某账户上的华昌达股票全部卖出,共计盈利33万余元。万某于2012年5月7日、7月12日将华昌达股票全部卖出,获利约19万元。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周某、万某的上述行为涉嫌内幕交易,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述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将周某、万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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