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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扩容细则将出台 敲定两种交易方式

证券日报2013年06月20日09:15分类:三板

核心提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容方案已上报国务院,随时可能获批实施,交易细则也在紧锣密鼓审定中,出台在即。

挂牌企业可以选择协议转让或做市商交易方式,由企业和做市商协商确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容方案已上报国务院,随时可能获批实施,交易细则也在紧锣密鼓审定中,出台在即。”6月19日,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联合主办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培训会上传出此消息。

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已达到212家,挂牌公司总股本已经达到60亿股。其中,中关村科技园区挂牌企业达182家、上海张江高新区有11家企业挂牌、武汉东湖高新区有10家企业挂牌、天津滨海高新区有9家企业挂牌。

可自主切换交易方式

近期,随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容方案上报国务院,各地国家高新区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备战试点扩容。与此同时,主办券商、拟挂牌企业以及投资者也密切关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规则的安排。

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全国股转系统将采取多元化交易制度安排,采用两种交易方式,一是协议转让交易方式,二是竞争性传统做市商制度。对于挂牌企业来说,可以选择协议转让方式,也可以选择做市商的交易方式,这由企业和做市商来协商确定。”

“挂牌企业刚进入股转系统时采用一种转让方式,过一段时间,也可以切换交易方式,但是在同一时间,一家公司只能选择一种交易方式。”上述人士强调。

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股份制企业专业委员会主任曹俊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使建立做市商制度成为可能,积极推动并加快实施竞争性传统做市商制度,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服务,可以为中小企业市场化的收购兼并合理定价,为常态化的股份转让提供企业价值发现功能。”

创新定向发行制度

据上述人士透露,“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除了股权融资以外,还可以做债权融资,因为对一些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企业来说,与股权融资比较而言,发债更划算,因为可以锁定成本。”

“全国股转系统的定向发行制度还有两个特点,即小额发行豁免和储架发行,这是交易所不具备的,这是股转系统的发行制度创新。”上述人士介绍说。 早在2011年,原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专业顾问委员卫光钦曾建议建立我国的小额发行豁免机制。我国应建立起符合中国实际的小额发行豁免制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据记者了解,小额发行豁免是指小额证券的发行人由于其发行的证券所涉数额小,或公开发行的特征有限,对投资者和公众利益影响范围可控,为了便利资本的形成,证券监管机构特别准予该类证券发行免于依据证券法进行注册或核准的法律制度。

低门槛准入凸显包容度

对于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数量与构成情况。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全国股转系统实行较高的投资者门槛,较低的公司准入门槛。较高的投资者门槛是要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的公司准入门槛可以包容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

“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共计5400户,其中机构投资者将近1000户。”据上述人士透露,目前投资者数量相对较少,所以下一步的发展方向是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进来。相信随着挂牌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及优质公司不断进入市场,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进来。        

“可以参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股转系统设定的个人投资者进入市场的门槛,吸引更多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降低规则对自然人资产300万元、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门槛要求,将自然人投资门槛设定在2年股票投资经验及50万元资金的要求,甚至更低,通过更市场化的手段培育个人投资者,使之与机构投资者共同成为全国股转系统的主力投资者。”曹俊建议。

“在全国股转系统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通过进一步扩大股份交易试点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建立双向转板机制、推行做市商制度等举措,将不断提升股转系统股份转让的交易活跃度,确保股转系统独特的融资功能的实现。”曹俊说。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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