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威达:IPO改革应从五方面加大惩罚力度
核心提示:向威达表示,征求意见稿在加强信息披露、约束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的减持以及发行前可发债等条款上有一些突破。但由于一些规定的实施过程非常繁琐,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执行和监管力度,将措施落到实处才是核心。他认为,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后续在很多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征求意见稿非常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一些突破性的改革思路将推动新股发行向市场化方向迈出一大步。”日前,长城证券研究总监向威达对证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时指出。
向威达表示,征求意见稿在加强信息披露、约束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的减持以及发行前可发债等条款上有一些突破。但由于一些规定的实施过程非常繁琐,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执行和监管力度,将措施落到实处才是核心。他认为,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后续在很多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此,向威达提出了五条建议。一是应先上市,再融资。把上市交易和公开融资分成两个阶段。“企业不要一上来就疯狂地公开圈钱,应该先挂牌交易,经过一定的期限,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再允许融资”。先挂牌交易有助于解决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通过交易发现价格,有利于股票定价更加合理,有利于解决目前创业板普遍存在的定价过高的问题。
二是不仅不能放弃或废除审核制,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新股发行的审查。审查的重点不是上市公司业绩,而是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有没有重大遗漏,有没有误导。新股发行过程中所包含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可能隐藏很深,甚至要上市很久之后才可能暴露。因此,必须加强持续监管,跟踪审查。建议建立高额的悬赏奖励机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研究员和媒体的力量,充分利用券商研究员发现问题的专业能力,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是必须尽快建立对上市公司高管、董事会及其大股东的问责追究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尽快建立对投资者的补偿制度。“尽管对后者的认定和实施比较复杂,但这不能成为拒绝和否定补偿制度的理由。”向威达指出。
四是健全法律体系,加大法律责任。中国证券市场重前端限制,轻后端追究。如现行的《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多是罚款3万元到30万元。《证券法》第189条规定欺诈上市,处以募集资金1%-5%的罚息,主要责任人罚款3万元到30万元。而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过度包装甚至虚假信息欺诈上市能够骗取几亿元,甚至十几亿元、几十亿元的资金,而罚款仅仅几万元到几十万元,这样的法律责任与其说是惩罚,不如说是纵容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犯罪。“因此必须尽快修改《证券法》健全现行的法律体系,加大法律责任。”向威达强调。
五是在不健全的现行法律体系,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无论是上市前审查发现的问题,还是上市后暴露出的问题,不能再延续现在退回去修改或补充再上报,应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比如监管部门至少可以规定:第一,对出现问题的保荐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处以永远吊销其执业资格的惩罚;第二,5年内不再受理有问题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第三,5年内不再受理有问题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公开上市融资的申请;第四,有问题拟IPO企业所有知情的高管记入诚信档案,向全社会公开,这些高管5年内在任何一家企业担任高管都不会受理其公开上市融资的申请;第五,对有问题的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形成的收入全部没收,并处以三倍的罚款。“相信这些严厉的措施一定能阻止或减少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联手造假坑害投资者的现象,一定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向威达指出。
[责任编辑:山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