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一轮IPO改革 组合拳或破“三高”魔咒
核心提示:证监会7日公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拟将新股发行的节奏交由市场决定,在询价环节更大比例地引入个人投资者,并针对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制定严厉处罚措施。新华社连发分析文章聚焦新一轮IPO改革,认为新股发行改革将进入新阶段,强化市场约束有望破破除“三高”魔咒,业内人士也是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分析。
【阅读导航】
新华08网6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6月7日公布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数说新一轮IPO改革】
征求意见稿关键数字一览:
IPO核准文件有效期放宽至12个月;
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东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50人。
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
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五大重点:
此次改革主要围绕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五方面。
第一,提前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点,IPO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第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持股5%以上股东需披露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第三,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定价的作用;第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网下发行主承销商可自主选择投资者配售;第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
[责任编辑:邹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