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征收
新华08网北京11月16日(记者侯雪静、何雨欣)税务总局16日发布通知称,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同时明确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将按照持股期限,分三档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通知还称,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王钦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