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买对的”,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
作为理财产品“适格销售”的最重要环节,风险等级评估是银行对于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和首次购买该行理财产品的客户必须完成的步骤。对于去年发行数量接近20万款的银行理财产品来说,风险评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证券日报》记者发现,由于各家银行自行确定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标准,事实上就存在了不同银行间风险与评级相对偏离的可能。记者对比不同银行在售的两款非结构性产品发现,风险评级为“低级”产品的投资方向较“中低”风险产品增配了高风险的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且增配产品的投资比例上限可达90%。此外,部分银行网点对于客户评级十分草率,大堂经理竟然主动提出代客户回答风险评估测试,客户仅负责签名即可。
发行方自评风险
今年3月中旬,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京发布《2014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行理财产品19.13万款,总募集金额92.53万亿元,较2013年增加24.44万亿元,增长35.89%;期末理财产品余额达15万亿元,较2014年年初增加4.82万亿元,同比增长47.16%。
此外,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去年下半年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2014年半年报,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发行的一般个人客户产品中,风险等级为三级(中)(含)以下的产品募集金额占比高达99.79%,这体现出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对于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的偏好。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是由发行银行自行确定的,监管部门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评级细则,只规定了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风险与评级相对偏离
由于各家银行自行确定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标准,事实上就存在了不同银行间风险与评级相对偏离的可能。
一家总部位于南方的城商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显示,该行近期正在发售一款风险评级为“低级”的理财产品,该产品将20%-100%的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不低于AA-的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将0-80%的募集资金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包括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权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项目及债权类信托计划等。
而另一家银行同期发售的“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的募资投向则是“由资产管理人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回购/逆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20%-100%;或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较高信用等级的信用债等”。
比较两款产品可以发现,所谓低风险的产品的投资范围基本涵盖了所谓中低风险产品的投资标的,此外则增配了风险明显更高的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且投资区间上限可达80%,再加上该产品“投资比例可在正负10%的区间内浮动”的表述,相对高风险资产的配置上限达到了90%。
也就是说,如果单从投资方向来判断,两款非结构性理财产品,评级结果为“低级”产品的风险显然是高于评级为“中低”的产品。
此外,再以上述评级为“低级”的理财产品为例,考虑投资比例可以浮动的因素后,五大类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区间为10%-100%;资管计划、委托债权及债权类信托的投资区间为10%-90%。
试想一下,在弹性如此大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面前,无法借助数据模型进行分析的非专业投资者怎么可能真正判断出风险和收益的真实“性价比”。甚至即使是专业的操作人员进行投资,不同的投资理念和预期收益压力下,面临的风险也可能相差很大,投资人自然更难以在有限的披露中提前明确风险等级,只能依赖于银行的评价和推介。
客户评级随意性高
事实上,不仅仅是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商业银行对于投资者的风险评级更显草率。
在某国有大行网点,理财经理对记者直言,“做风险评估时最好选择看起来承受力更高的选项,这样能确保买产品时不受限制”。
按照此种方法,记者评估出了“进取型”的评级结果(系记者反复追问后才被告知),可以投资“中高”以及以下风险的产品。当记者表示有些选择不太准确想要重新评估时,理财经理以一句“没有必要”直接拒绝了记者的要求。而此后记者走访数个银行网点并按照真实意思表示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分别获得了“稳健型”和“平衡性”的评级结果,对应可以投资“中低”及以下、“中级”及以下风险的产品。
记者在多家银行体验还发现,银行大多不主动告知投资者评级结果,只是表示“能买”相关理财产品,只有记者追问后才告知具体风险承受级别。更有一家社区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系统内看不到记者获得的风险评级,只知道已经通过了该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审核。
风险评级更为随意的情况也在部分银行网点存在。家住丰台区的肖先生告诉《证券日报》对记者表示,日前其在一家银行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大堂经理竟然主动提出代为回答风险评估测试,肖先生仅负责签名即可。
此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但是,记者在多家银行网点询问何时需要再进行风险评估时,均仅仅被告知“一年以后”,有关“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这一条则均被直接忽视。(记者 张 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