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 取消贷款利率7折下限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 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短期实际影响有限
- 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对实体经济是重大利好
- 贷款利率管制放开意味着什么?
- 放开贷款利率管制传稳增长、促改革信号
- 贷款利率管制全面放开 利率市场化关键一步
- 贷款利率下限取消 货币市场利率易上难下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一、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二、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四、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
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的空间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定价策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自主定价能力,转变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企业、居民的金融支持力度;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更有力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答: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稳步推进。目前,人民银行仅对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进行管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利率和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已实现市场化。2012年6月和7月,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取得重要进展,金融机构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特征进一步显现,市场机制在利率形成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总体看,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宏微观条件已基本具备。从宏观层面看,当前我国的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价格形势基本稳定,是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有利时机。从微观主体看,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金融机构财务硬约束进一步强化,自主定价能力不断提高,企业和居民对市场化定价的金融环境也更为适应。从市场基础看,经过多年的建设培育,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已成为企业债券、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定价的重要基准。从调控能力看,货币政策向金融市场各类产品传导的渠道也已较为畅通。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全面评估各项基础条件成熟程度并注重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问:此次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的意义是什么?
答: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金融机构与客户自主协商定价的空间将进一步扩大,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定价策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不断提高自主定价能力,转变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居民的金融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将促使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不同的融资渠道,随着企业越来越多地通过债券、股票等进行直接融资,不仅有利于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促进社会融资的多元化;也为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留出更大的空间,提高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总体看,此项改革是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问:此次改革为什么要继续保留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有效的政策引导和审慎性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因此,此次改革未对现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作出调整,其利率下限仍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不变。
问:为什么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立上限?
答:2004年10月,在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时,考虑到当时城乡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尚不完善,暂时保留了对其贷款利率的上限管理,并将利率上限由基准利率的2倍扩大至2.3倍。近年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合力推动下,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城市信用社已处置或转型为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得到了积极改善,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从外部条件看,除农村信用社外,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其他各类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均已放开,通过竞争决定贷款利率的机制初步形成;从内部条件看,自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其内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贷款定价机制不断完善,定价行为趋于理性;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农村信用社实际贷款利率已极少触及上限,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后,涉农贷款利率不会大幅提高。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立上限,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自主定价,提高发放涉农贷款的意愿;有利于增强农村信用社满足多层次涉农贷款需求的能力,提高涉农贷款资金的可得性;有利于统一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政策,营造各类金融机构间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不断优化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对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具有积极意义。
问:对于下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如何考虑的?
答:此次改革没有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主要考虑是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更为深远,所要求的条件也相对更高。从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看,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最为关键、风险最大的阶段,需要根据各项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2003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尚未完全到位,同时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等配套机制也正在逐步建立过程中。为此,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优化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更大程度发挥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