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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缺的不只是“准生证”

中国证券报2013年07月01日08:33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分析人士认为,应进行金融改革顶层设计,有序推进银行破产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及利率市场化改革。这样,把允许民间资本入股金融机构落到实处才会没有后顾之忧。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2013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允许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给民营银行发放“准生证”。

分析人士认为,应进行金融改革顶层设计,有序推进银行破产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及利率市场化改革。这样,把允许民间资本入股金融机构落到实处才会没有后顾之忧。

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曾指出,真正的民营银行应是以民营资本为主的银行。在改革开放初期,地方性金融机构中不乏活跃的民间资本身影,但由于没有设计好这些金融机构的运行机制和监管规则,许多地方性金融机构很快就耗尽发展动力。

正是由于开放民营银行存在风险,民营银行面临较高的准入门槛。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的态度颇为谨慎。此前,银监会在允许民间资本成立村镇银行时,就规定必须由一家发起银行绝对控股。

民营银行最突出的特点是按市场机制自主运作,这也是其优势所在。但是,这一优势的发挥应以健全的信用环境、发达的金融市场和有效的监管体系为前提。只有在准入、监管和退出三个方面的机制设定上取得进展,我国民营银行才谈得上是有序设立。

首先,应建立民营银行规范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让风险防控能力薄弱、经营管理不佳的坏银行倒闭,防止出现“烂苹果效应”,即一家民营银行破产,引发民营银行全面危机。民营银行在本质上是企业,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是正常的,不可能存在只有进入、没有退出的情况。“退出”是可能的而又合理的市场行为,可以有效地进行信贷资源配置。

其次,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银行运营是否稳健关系着社会稳定,与千百万储户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允许银行破产的同时,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存款者利益。

民营银行不可能拥有国家信用,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需相应制度作保证。存款保险制度将避免在民营银行产生问题时出现过度提取资金的现象。防止挤兑,有助于保护正常支付体系,稳定金融体系。此外,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新设立的较小规模的银行同设施已很完备的大银行进行竞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款保险制度可阻止银行业过度集中。

第三,不良资产处置有关问题有待明确。上世纪90年代,我国已成立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1.4万亿元不良资产。民营银行在以后的经营中也会产生不良资产,如何处置这些不良资产,这将影响到民营银行的生存和发展。

最后,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让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平等地在市场中开展竞争。由于行政化的存贷款利差存在,银行业成为我国盈利能力最强的行业之一。近些年,金融机构和实体部门之间盈利能力的差距在不断拉大,导致资金不断在金融机构内部自循环和空转。推进利率市场化可能将降低银行业整体盈利能力。更重要的是,要让银行在存贷款利率决定上拥有更大自主权,这样可促使银行提高金融创新和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参与信贷业务市场竞争。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国家允许设立民营银行正逢其时,相关配套制度陆续出台后,对民营银行破产的后顾之忧将不复存在,民营银行将会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记者张朝晖)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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