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财政部表示,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分别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北京市和上海市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据北京日报6月30日的报道,北京首批共有86家企业“尝鲜”,境外旅客在这些百货商场、商店等购物可享受商品价格11%的退税额,其中代理机构收取手续费2%,游客本人能够拿到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