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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重申房产税改革 全国推开大势所趋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07月18日08:27分类:产业经济

核心提示:此次税务总局再次提及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更多在于明确房产税改革的方向没有改变,全国开征房产税是大势所趋,但开征方案仍须深度博弈。

新华社记者侯雪静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通知中称,积极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公平收入分配。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分析认为,此次税务总局再次提及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更多在于明确房产税改革的方向没有改变,全国开征房产税是大势所趋,但开征方案仍须深度博弈。

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宣布次日开始试点房产税,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无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

房产税试点“破冰”两年多传闻不断,继湖南、湖北、北京之后,近期又传闻杭州将试点开征,但至今未有实质性进展,引发市场对改革的猜测。

虽然从字面来看,此次通知中提出的“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与2003年首次出现在中央层面的文件中的提法相比并无更多新意。但这也传递出房产税改革方向不改,全国推开是大势所趋。

“下一步试点城市的选择应该是更具典型性,试点方案或区别于上海和重庆。但具体哪些城市纳入,还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意愿来决定。”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满燕云说。

此前有专家认为技术困难是阻碍房产税改革,实际上当前我国房产税征收已经具备一定技术基础,并不是公众认为的起步阶段,现在土地数据比较全,房产数据有一定的基础,房产评估等系统和技术已经在二手房交易中使用。

此次通知提出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为房产税改革推出也进一步扫清障碍。通知明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有效获取和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源。此外通知还强调,进一步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社会惩戒体系等。

有分析认为,房产税迟迟未有进展原因之一是定位尚不明确。房产税从开征之初就被寄予厚望,赋予其调节贫富差距、打压房价、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等作用,从试点地区情况来看“负重”前行的房产税似乎都未做到。未来开征首先还要明确定位。

此外,当前我国住房产权结构的多样性是房产税改革的难点。全面开征房产税需要在明确定位基础上,理清房屋权属,并能够保证政策的公平和可操作。

根据北京大学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统计,以居民住宅为例,仅限在城镇居民住宅就分为7类:商品房产权;经济适用房产权;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或1992年前建房产权;房改房产权;私有房屋产权;居民购买的二手房产权;机关单位及房管局所有公有房屋产权。同时还有一些小产权房等产权不清晰的住房等,比重达到41.2%。

存量房产权的多样性为房产税的税基确认带来了难题,如果不以评估价值,而是以房屋交易价格和面积作为税基征税,就会产生严重的不公平。

专家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是针对所有住房普遍征收,无论房屋新旧以及是否发生交易等。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推出房产税方向明确,但“任重道远”,需要各方深度博弈。

[责任编辑:王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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