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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试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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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2013年04月16日10:39分类:动向

核心提示: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确定在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十省(区、市)开展试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本报记者 张敏

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确定在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十省(区、市)开展试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意见》要求,严格界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在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的前提下,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功能提升、人居环境改善等部署,确定试点范围,坚决防止盲目大拆大建,造成新的浪费。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按照《意见》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下列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可列入试点范围: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国土部要求,试点地方要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做好土地确权、上图入库与在线备案工作。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土地权益争议,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地块,方可列入试点。

对于试点方案,《意见》强调,各地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据了解,试点省份将按照《意见》的规定,选择1-2个市(区)作为试点城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同步开展城镇低效用地上图入库工作,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开展试点。国土部将指导各地开展试点政策风险评估,对于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责任编辑:王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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