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新华08网广州12月11日电(记者 刘勇)广州市地税局最新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广州市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部分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计征日期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
据了解,新政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展业成本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广州市地税解释,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上述规定的展业成本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然后再按照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据悉,目前广州市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与经纪人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每月从证券公司取得相应的佣金收入。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为招揽和维护客户,常需要先行垫付展业费用,此前税收政策上并没有相关规定这部分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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