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服务工作
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电监供电〔2012〕48号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地方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有关要求,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加快报装接电速度,降低建设费用,提高服务水平,经商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就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等。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推动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水平,对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电力监管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密切协作,全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装表接电,提高供电企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质量第一。要把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放到首位,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设计合理、节约成本、质量可靠。
确保进度。要进一步优化业扩报装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合理缩短电力设施建设周期,确保及时装表接电。
提升服务。要不断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电全过程服务,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优质服务常态机制。
[责任编辑:赵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