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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管理办法与国际接轨 监管更重国情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2年06月07日15:23分类:宏观经济

核心提示:专家表示,管理办法在听取了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银行业实际情况,与国际接轨,推动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目前看银行业达标整体压力不大,不过较之大型银行,中小银行某些指标压力较大。

新华08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刘琳 刘诗平 苏雪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汇报。银监会制定的这一管理办法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专家表示,管理办法在听取了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银行业实际情况,与国际接轨,推动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目前看银行业达标整体压力不大,不过较之大型银行,中小银行某些指标压力较大。

——与我国银行业实际相结合

管理办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新的管理办法体现了监管层对我国银行情况的充分考虑。既考虑到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也考虑到国内银行业的实际情况。

他说,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13%-14%。而我国银行业务结构与发达国家不同,储蓄高,以源生型业务为主,衍生业务比较少。目前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均已达标,不会增加银行的压力。

招商银行新资本协议办公室主任文兵说,管理办法听取了商业银行的呼吁,并进行了相应改变,如严格明确资本定义,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同时,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下调了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

“这是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像铁道部、交通部等部门发行的债券对商业银行来说,不算主权债券也不算企业债券,此次下调则考虑到风险敞口的设置,有利于商业银行风险权重管理。”文兵说。

此外,管理办法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郭田勇表示,资本金的定义应该根据抵御风险的要求,给予适当的外延和调整。

——与国际标准接轨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交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在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承诺于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据此,银监会制定了管理办法。

“新的管理办法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的资本监管制度。这不仅体现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等硬指标上,也体现在原则把握和监管取向上。”浦发银行新资本协议办公室总经理赵先信说,11.5%和10.5%的要求与国际监管标准相一致,没有加码、也没有退缩。

专家认为,提高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以及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在监管取向上体现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的接轨。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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