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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发布】过渡期接近尾声 沪深北三家交易所齐就企业债发审规则征求意见

新华财经|2023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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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三家交易所近日分别制定了多项相关业务业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涉及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上市审核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

新华财经北京9月15日电(王菁)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15日相继发布就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五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三家交易所近日分别制定了多项相关业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涉及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上市审核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

具体来看,本次沪深交易所文件内容相近,主要是在原有公司债券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注入”企业债部分。沪深交易所表示,本次全面、系统修订制定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和存续期自律规则,主要遵循的思路包括:一是坚持制度先行、规则先行,做好交易所自律规则层面制度衔接,构建统一的公司债券监管制度规则体系;二是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按照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要求,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规则制定对于北交所来说是信用债领域的发展起步。北交所表示,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业务规则是落实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此前证监会明确提出“支持北交所推进信用债市场建设”。此次北交所以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为契机推出信用债业务,一体构建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基础制度体系,是全面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丰富产品体系、营造良性生态的有益探索,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功能、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强化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以北交所为例,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五项基本业务规则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述业务规则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吸收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遵循一般规律,充分适应市场发展新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审核规则》贯彻债券注册制改革要求,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坚持公开透明的审核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债券发行审核质量控制体系和廉政监督机制,加强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全方位约束与监督。

二是建立发行承销制度。《发行承销规则》吸收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承销经验,贴合债券市场参与者习惯,明确发行程序、发行系统、场所管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等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发行承销业务。

三是建立上市与持续监管制度。《上市规则》建立了从债券上市到上市后持续监管各环节的监管安排。通过强化持续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压实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加强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规范债券上市管理和市场参与者行为。

四是建立债券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充分把握债券交易特点和市场需求,适配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和协商成交五种交易方式,明确不同交易方式下交易时间安排、申报成交要求,建立做市商制度,并通过债券交易参与人机制,便利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交易。

五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落实证监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作了细化规定,压实证券经营机构责任,增强投资者保护力度。


以下为沪深交易所通知原文。

上交所就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5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今日,上交所就近期起草修订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规则起草修订主要是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安排,做好自律监管层面的制度衔接,对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和存续期自律规则等做了适应性修订。规则起草修订工作中,主要考虑制度上要规范透明,执行上要简便高效,支持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继续依法依规用好公司(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服务好实体经济和产业企业的融资需求,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本次规则起草修订共涉及5项业务规则,分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

其中,《审核规则》统一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审核标准与流程,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优化审核流程,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审核制度体系。《发行承销规则》进一步推进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规范透明,明确询价、簿记建档等各环节程序要求,夯实承销机构、发行人等各方主体责任。《上市规则》统一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上市标准与流程,强化募投项目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优化信息披露监管安排,取消暂缓和豁免披露前置程序,调整自律监管措施类型。《挂牌规则》主要是参照《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和自律监管措施相关条款进行同步调整。《适当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与公司债券保持一致。

本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后,上交所将做好相关反馈意见的收集评估和吸收采纳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规则体系。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继续做好相关配套准备工作,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承接。

深交所就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五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近日,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债券发行承销规则》),并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债券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挂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本次全面、系统修订制定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和存续期自律规则,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制度先行、规则先行,做好交易所自律规则层面制度衔接,构建统一的公司债券监管制度规则体系;二是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按照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要求,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债券审核规则》主要统一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安排,提高审核质效,促进协同发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企业债券纳入规则适用范围,企业债券申报方式、发行条件、审核内容、审核程序等相关要求与公司债券总体一致。二是进一步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申报文件披露内容针对性。三是完善发行审核注册程序,明确暂缓或者暂停发行的恢复程序,并按照最新上位规则要求,对受理环节和中止审核情形进行适应性调整。

《债券发行承销规则》根据债券发行规律和特点,对承销机构履职规范、发行承销程序、自律监管要求等作出总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承销机构业务分离、内控制度、集体决策、底稿备查等履职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发行备案相关时限、备案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推动发行备案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三是全面规范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明确簿记建档应当使用深交所簿记建档系统,并对簿记管理人、簿记时间、簿记参与方式、内部监督等提出规范性要求。

《债券上市规则》修订了债券存续期管理相关要求,主要调整了以下事项:一是简化企业债券上市申请材料;二是重点关注存续期募投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增加募投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临时信息披露要求;三是完善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安排;四是优化自律监管措施。此外,《债券挂牌规则》主要是参照《债券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和自律监管措施相关条款进行同步调整。《适当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与公司债券保持一致。

接下来,深交所将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研究吸收合理建议,履行相关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同时,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抓紧推进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各项配套业务指引修订工作,协同发挥公司(企业)债券功能优势,更好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助力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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