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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分析】消费金融新规有助奖优罚劣 引导行业回归本源强化风险

新华财经|202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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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办法》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新增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覆盖了行业两个风险点,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本源,强化风险防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新华财经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张斯文)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旨在进一步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评级办法》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新增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覆盖了行业两个风险点,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本源,强化风险防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和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发展变化,原评级办法已不能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需要。

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已于2024年4月正式施行,《评级办法》相关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保持监管要求的一致性。

“为进一步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分类监管,结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实际,对《评级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上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合理调整了评级要素,新增“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

业内认为,《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修订后的《评级办法》使评级维度更加全面、合理,更能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消费金融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较多,将“合作机构管理”作为评级要素,有助于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管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客户群体为大众客户,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评级要素,将督促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采取多方面措施,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金融公司不像银行,没有网点,业务拓展通过线上途径比较多,需要进行大量这类合作时,就需要与产品方合作。尤其销售端要跟各种场景方合作。”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解释说,“线下途径可能是与其他助贷机构合作。原则上说,在入口端可能就与线上线下的合作方合作,贷后管理及再催收,可能还需要与外部机构合作,因此合作方一多就可能产生很多纠纷和潜在问题,因为合作方有的行为可能管控不到位,或者合作方也会给消费金融公司造成一些风险的传递或影响。合作管理不到位,可能会外溢成为消费者保护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奖优罚劣 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和方向

《评级办法》优化了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

此外,《修订办法》明确了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在董希淼看来,在目前宏观政策加码提振消费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专营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正在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评级办法》明确,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对不同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有助于奖优罚劣,体现了差异化监管原则和方向。

曾刚认为,《评级办法》进行差异化监管,有助于形成整个行业的正向的激励和引导,同时有利于集中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下一步,应加快支持评级较好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等,扩大资本补充来源,增强资本实力和服务能力。”董希淼说。

 

编辑: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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