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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草拟《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华财经|2024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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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以未分配利润负数冲减至零为限,依次冲减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冲减股东投入形成的金额确定、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资本公积金余额不得为负。

新华财经北京11月4日电 财政部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通告。

《通知》提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对企业出资形式、利润分配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就相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问题

(一)企业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以未分配利润负数冲减至零为限,依次冲减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冲减股东投入形成的金额确定、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资本公积金余额不得为负。

(二)使用特定股东专享或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取得权属方或用途设定方的同意。

(三)企业董事会应当制定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说明

亏损的主要构成、弥补亏损的原因、金额和方式等,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问题

(一)企业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接受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为设立或增资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股东拟出资的股权、债权资产权益实现可能存在瑕疵的,企业应当取得专业法律意见。

三、关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其活动准则的,其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如为结余,转为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如为赤字,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冲减后仍有赤字的,转入未分配利润,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结余,继续作为负债管理。

 

编辑:幸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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