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第一个构建了系统性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经济体,近年来,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成效显著。截至2019年6月末,中国已累计发行绿色债券7500多亿元,是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国之一;绿色贷款余额近10万亿元,占同期企业和其他单位贷款余额的比重约为10%。
在资本市场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方面,2017年至2018年,资本市场支持绿色能源、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的企业上市融资及再融资近380亿元。截至2018年底,投资于环保设备、工程与服务行业的私募基金合计1872只,基金规模达8105亿元。
绿色金融的发展也为推动气候投融资、应对气候变化奠定了基础。在近日举办的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2019年会暨中国绿色金融与国际市场高层对话论坛上,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表示,2018年我国碳排放的强度与2005年相比下降了45.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14.3%,已初步扭转了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
“我国绿色金融能够在短期内取得显著进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积极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是世界绿色金融的共同语言,推进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对于夯实绿色金融发展基础、防范化解潜在金融风险、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助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来说意义重大。”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表示,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应遵循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3项原则,通过标准体系建设,规范绿色金融发展,助力实体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绿色项目,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出台了绿色金融标准。不同标准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具体针对范围不同。例如,欧洲标准及气候债券标准的关注重点集中于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美国绿色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在于绿色建筑,我国绿色金融的关注领域集中于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以及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6个方面,绿色债券原则在上述领域基础上还包括陆地和水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更为宽泛范围。二是精细度不同。不同标准的目录层级有的粗、有的细。三是执行力不同。欧美标准及多数通行国际标准以市场自愿采用或遵守为主,如果参照标准的企业多,就会形成市场规则,从而进一步形成通行标准。与此不同,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标准均由监管部门出台,具有强制执行力。
王信表示,我国主张充分尊重各国国情、促进中外相互理解和形成国际共识,推动中外绿色金融标准渐进接轨。但是中外绿色金融标准在化石能源、核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农林以及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分类标准在短期内不具备统一的条件。例如,中外绿色金融标准的最大差异在于是否将化石能源的清洁利用和改造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目前,除我国外,欧州标准、绿色债券原则、气候债券标准等均不包含化石能源项目,这既与中外能源结构差异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尚未完成工业化的客观事实有关,也与各国制定绿色金融标准的出发点并不完全一致有关。与欧美等发达国家主要关注应对气候变化不同,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同时面临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不仅关注应对气候变化,还关注节能减排、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内容更加多元化。
现阶段,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标准制定滞后于业务发展。标准落后于实践比较常见,但是不能落后太多。目前,绿色基金、绿色租赁、绿色PPP、环境权益融资等产品和业态蓬勃发展,相关标准缺失已经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也制约了企业主体的需求。
在气候融资方面,李高表示,下一步要加快构建气候变化投融资政策标准体系建设,围绕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和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发展目标,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充分考虑绿色低碳发展的大趋势。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推动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指导性文件,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的政策体系,同时推动气候变化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研究和发布气候投融资重点支持项目目录、技术标准、投融资指引,同时推动我国气候投融资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此外,在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方面,中国证监会中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马险峰表示,我国资本市场将综合考虑境内外投资者需求和公司影响外部性因素,借鉴国际ESG规则发展经验,研究制定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探索非重点排污单位上市公司的实质性ESG议题,鼓励资源性、差异性的ESG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