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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交易机制(EU-ETS)简介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5月21日21:17分类:分析报告

核心提示:本报告旨在梳理EU-ETS执行至今三个阶段配额管理与交易相关规则的演变过程,揭示EU-ETS不断改进和完善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推广,以及全国市场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鲁政委 汤维祺

摘要:

EU-ETS成立于2005年1月1日,目前已经进入第三阶段。覆盖的国家、行业与企业范围逐渐扩大,配额分配过程中拍卖的比例逐渐提高,免费配额的分配方式也从“历史排放法”过渡到“基线法”,体现出EU-ETS管理体制的不断成熟。

自主分配方案在EU-ETS初期降低了政治阻力,但导致配额过剩、分配机制复杂不透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第三阶段由欧洲委员会统一分配,要求各国增加拍卖占比,且用基线法分配免费配额。

允许配额跨期借贷和储存激励企业制定长远减排规划、促进尽早开展减排行动。也有利于不同阶段间市场价格的平稳。

2008年到2009年间欧盟委员会连续回购碳配额、干预碳价,旨在降低碳价波动性、维持碳价,从而稳定和强化企业低碳投资的动力。

EU-ETS接受CDM和JI项目实现的减排量,一定程度上导致配额供给超预期。第二阶段起,欧盟开始限制外部市场减排指标的使用数量,维持配额供给的可控。 

关键词:EU-ETS 配额分配 碳交易价格  

我国在2011年正式启动了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运行5年来不断积累经验,并且按照总体规划将于2017年到2020年间完成向全国性统一碳市场的切换。

遍观国际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无疑是全球范围内涉及排放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影响力最强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自2005年开始运行至今,EU-ETS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排放交易运行范式,并积累了大量数据与经验。

本报告旨在梳理EU-ETS执行至今三个阶段配额管理与交易相关规则的演变过程,揭示EU-ETS不断改进和完善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推广,以及全国市场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EU-ETS的发展历程与总体框架 

EU-ETS是依据《欧盟2003年87号指令》,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的,其目的是将环境“成本化”,借助市场的力量将环境转化为一种有偿使用的生产要素,通过建立排放配额(EUA)交易市场,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发展,实现在气候环境受到保障下的企业经营成本最小化。EU-ETS采取总量交易的形式(Cap & Trade):确定纳入限排名单的企业根据一定标准免费获得、或者通过拍卖有偿获得EUA,而实际排放低于所得配额的企业可以在碳交易市场出售,超过则必须购买EUA,否则有着严厉的惩罚。

EU-ETS最初以柜台交易为主,并由欧洲各大银行作为做市商;随后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也应运而生,目前交易比较活跃的碳交易市场包括英国伦敦的欧洲气候交易所(ICE ECX)[1]、加州商品交易所(GreenX CME)[2]、德国莱比锡的欧洲能源交易所(EEX)[3]、挪威奥斯陆的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pol)、法国巴黎的BlueNext交易所[4]等。尽管如此,目前依然也有近四成碳排放权通过柜台和场外交易渠道(OTC)完成交易。由于各交易所交易的标的EUA具有极高的标准化程度,因此各交易所的EUA成交价格也由很高的一致性,EU-ETS下的受控企业可以选在就近市场进行交易。

EU-ETS不仅只是进行EUA的交易,还与全球的碳减排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京都议定书》中,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包含的国家(即发达国家群体)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目标,同时在第6条、12条和17条分别规定了“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排放权交易(Emission Trading,简称ET)”三种协助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同时鼓励发展中国家采取自愿性减排行动的机制。依照《京都议定书》的设定,CDM引导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减排项目,实现的减排量经认证后获得核证减排量(CER),可用于冲抵发达国家合作方的排放;JI则规范发达国家之间基于减排项目的合作,以及减排成果的认定、转让与使用。JI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VER)。与CDM和JI基于项目的机制不同,以EU-ETS为代表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以排放配额(EUA)作为交易标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设定配额总量并通过一定的方法向企业分配,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排放情况选择减排或在市场上购入配额,以实现本企业的减排任务。除了直接交易EUA,CER和VER也可以等同于EUA在EU-ETS市场上进行交易。

目前全球碳市场除了EU-ETS外,英国和挪威建立了相对独立的ETS并且与EU-ETS联通;美国(加州气候交易所,CCX)、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以及部分其他附件一国家也建立了自愿性的碳交易市场,这些交易所大多以VER和EUA作为交易标的,因此与EU-ETS市场有较强的关联。而非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成果则通过VER和CER的形式,单向地参与EU-ETS等国际碳市场。

EU-ETS发展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其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方式、交易规则等相关制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第一阶段:200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主要为《京都议定书》积累经验、奠定基础。该阶段所限制的温室气体减排许可交易仅涉及CO2,行业覆盖能源、石化、钢铁、水泥、玻璃、陶瓷、造纸,以及部分其他具有高耗能生产设备的行业,并设置了被纳入体系的企业的门槛。第一阶段覆盖的行业占欧盟总排放的50%。EU-ETS成立元年,实现了3.6亿吨CO2当量的EUA现货交易,金额超过72亿欧元,期货、期权交易规模更为可观。

第二阶段:2008年1月1日~2012年12年31日,排放限制扩大到其他温室气体(二氧化硫,氟氯烷等)和其他产业(交通),时间跨度与《京都议定书》首次承诺时间保持一致。至2012年第二阶段截止时,欧盟排放总量相较1980年减少19%,而经济总量增幅达45%,单位GDP能耗降低近50%。

第三阶段:2013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减排目标设定为总量减排21%(2020年相比2005年),年均减排1.74%,所覆盖的产业也进一步扩大。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航空业被正式纳入EU-ETS的覆盖范围(设立独立的交易标的EUAA)。[5]

EU-ETS的三个阶段中,交易覆盖的国家、行业与企业范围逐渐扩大,配额分配过程中拍卖的比例逐渐提高,免费配额的分配方式也从“历史排放法[6]”过渡到“基线法[7]”,体现出EU-ETS管理体制的不断成熟。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