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着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精度、深度、有效度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旨在不断提高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效,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
新华财经北京3月27日电(梁恒维)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不断提高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效,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
近年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体系,但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执法检查频次高、质量差等问题,既增加了矿山企业负担,又损害了执法权威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坚持执法检查的问题导向,进行“一件事、全链条”规范性重塑,着力提升执法检查精度、深度、有效度。
针对目前部分地区矿山安全行政执法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等问题,《通知》要求健全完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一是将煤矿、非煤矿山精准分类。《通知》将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较高(A类)、一般(B类)、较低(C类)、长期停工停产(D类)四类,将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大风险(C类)、重大风险(D类)四类,组织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
二是严格设定检查频次上限。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省级局对A、B、C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各类非煤矿山年度执法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
三是严格限制不受频次限制情形。除因重大灾害治理或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重点问题依法部署的专项检查,依据群众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煤矿隐蔽工作面等线索实施的现场核查,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应企业申请实施的执法检查等4类情形,其他执法检查一律列入频次控制范围。
针对矿山企业的检查次数将迎来明显调整,如何实现执法检查数量的合理调整和质量的有效提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明确,要在规范执法检查上严要求、在强化执法监督上出实招、在推行轻微免罚上下功夫,提升矿山领域执法检查质效。
在规范执法检查方面,《通知》既明确了对矿山企业执法频次的上限,也明确了执法必须遵守的“下限”,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处罚、执法事项、执法责任提出了更具体、严格的工作要求。
例如,《通知》要求要依据执法事项目录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健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将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灾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等列为执法检查必查项,推动“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在强化执法监督方面,《通知》聚焦提升执法监督实效,提出要按规定配备专职执法监督人员,要到矿山企业开展现场走流程复盘监督,要开展执法责任倒查等。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强调持续推进技术赋能监管监察。要持续优化完善监管监察执法系统统计分析、计划提醒等功能,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指导开展现场检查,大力推动利用监测预警等信息化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影响。
在推行轻微免罚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完善轻微违法免罚、自查上报不罚、重大违法必罚、举报核实和重复违法重罚的执法工作机制,并选取了山东、贵州、 陕西等3个省级局执法处试点,研究制定实施轻微免罚清单,践行“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
编辑:董时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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